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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子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緝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子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子力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竊盜             │        違反森林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曾否與他罪合│                            │                            │                            │
│併定其應執行│            否              │             否             │                            │
│之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01月18日        │        101年06月08日       │                            │
│            │                            │                            │                            │
├──────┼──────────────┼──────────────┼──────────────┤
│機關年度及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自訴)  │    101年度偵字第4218號     │    101年度偵字第4889號     │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101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     101年度訴字第452號     │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101年11月21日        │        102年07月31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101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     101年度訴字第452號     │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101年12月24日        │       102年08月29日        │                            │
│      │ 日 │                            │                            │                            │
│      │ 期 │                            │                            │                            │
├───┴──┼──────────────┼──────────────┼──────────────┤
│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                            │
│罰金之案件  │壹日                        │壹日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588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40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