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畢ꆼ宏 畢嘉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畢效勣 張月柳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余國豪 被 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