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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謝佩玲張淑華陳雪玉

原告
畢ꆼ宏
原告
畢嘉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畢效勣
法定代理人
張月柳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告
余國豪
被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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