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蔡德貴 游昀蓁即滿達貨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周廷彥 全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8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德貴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