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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佩玲張淑華陳雪玉

原告
徐大庸
原告
徐梅雪
原告
徐吳照美
被告
大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揚
被告
萬慶隆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訴字第4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雪玉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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