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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文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725號、第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文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參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本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國中畢業)與生活狀況(自陳現為無業,家境貧寒)、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30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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