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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王耀興呂俐雯林楨森
  •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 原告
    廖鴻杰
  • 被告
    吳建毅國園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廖鴻杰 被   告 吳建毅 被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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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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