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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耀興呂俐雯林楨森

原告
許中天
被告
林天文
被告
北鎮國際軸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勝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2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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