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順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大凱律師
- 被告
- 樂天線上事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蕭沛緹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並自行負擔費用。
3、第一項之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明知系爭地圖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圖形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非法重製系爭地圖再將之使用於伊承攬製作之網頁上,被告之侵害行為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50萬元。另按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同法第99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版下半頁1日,以昭示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之後果,達到教化作用。
(三)證據:提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一字第9號起訴書、刑事判決書。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何主張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