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6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志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5045號、第5054號、第5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志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胡志勇明知詐欺活動頻繁,政府單位為此廣泛宣導不得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已預見交付上開物品,將使他人可任意使用帳戶,並可能成為掩飾或取得犯罪所得之工具,致使詐欺取財犯罪易於遂行且難以追查,竟容認上述情形之發生,且詐欺行為之遂行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幫助詐欺之行為:
(一)於民國103年9月9、10日間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密碼及提款卡、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密碼及提款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密碼及提款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存摺、密碼及提款卡,以宅配方式寄至臺中市某處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供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作為犯罪所得存提匯款之用。而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無積極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話聯繫附表一所示之人,佯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轉匯至上開銀行帳戶內,旋遭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二)胡志勇於103年9月16日已知悉其所有上開銀行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竟另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年9月27日將其向叔父胡進益借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礁溪四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在臺北市「臺北轉運站」,當面交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供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作為犯罪所得存提匯款之用。而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無積極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電話聯繫附表二所示之人,佯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轉匯至上開郵局帳戶內,旋遭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胡志勇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杜哲宇、吳展翔、邱凱平、劉長陞、趙真、林東穎、陳玲姿、賴怡伶、陳薇如、邱紫婕、葉柏廷、高稚敏、方振宇、陳志鵬、林佳勳、莊策堯、林冠穎、陳鴻瑋、楊富雄、陳維荏及證人胡進益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
(四)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103年10月13日合金宜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匯款明細、臺灣銀行宜蘭分行103年10月7日宜蘭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行103年10月7日(103)國世宜蘭字第34號函檢附被告之開戶資料及對帳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103年10月22日宜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胡進益之立帳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以提供上開銀行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供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之出入帳戶,而予詐欺取財犯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係屬幫助犯,應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詐欺取財之刑減輕之。至起訴書雖指明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惟檢察官並未提出積極事證以證明該「詐欺集團」係屬3人以上共同犯之情狀,是本件被告有為上開事實理由所資助之詐欺正犯,難認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加重條件存在,併此說明。又被告分別於103年9月9、10日及同年月27日提供上揭金融帳戶資料給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他人得以分別對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分別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存摺供不法之徒詐欺取財,除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司法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所為非是,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其為大專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被騙方式及時間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入款項(│ │號│ │ │ │ │新臺幣) │ ├─┼───┼──────────────┼────┼────┼─────┤ │1 │杜哲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國泰世華│29985元 │ │ │ │13日下午某時,打電話給杜哲宇│13日14時│銀行帳戶│ │ │ │ │,佯稱杜哲宇先前在「露天拍賣│58分許 │ │ │ │ │ │網站」購物,取貨時因超商人員│ │ │ │ │ │ │操作錯誤云云,再假冒係郵局客│ │ │ │ │ │ │服人員,要求杜哲宇依其指示至│ │ │ │ │ │ │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杜哲宇誤│ │ │ │ │ │ │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 │ │ │ │ │ │款機。 │ │ │ │ ├─┼───┼──────────────┼────┼────┼─────┤ │2 │吳展翔│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國泰世華│16096元 │ │ │ │13日15時15分許,打電話給吳展│13日15時│銀行帳戶│ │ │ │ │翔,佯稱吳展翔先前在網路購物│29分許 │ │ │ │ │ │交易不成云云,再假冒係郵局人│ │ │ │ │ │ │員,要求吳展翔依其指示至自動│ │ │ │ │ │ │提款機操作取消,吳展翔誤以為│ │ │ │ │ │ │真,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 │ │ ├─┼───┼──────────────┼────┼────┼─────┤ │3 │邱凱平│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國泰世華│12012元 │ │ │ │13日15時許,打電話給邱凱平,│13日16時│銀行帳戶│ │ │ │ │佯稱邱凱平先前在網路購物,因│2分許 │ │ │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 │ │ │ │ │ │係郵局客服人員,要求邱凱平依│ │ │ │ │ │ │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分│ │ │ │ │ │ │期付款設定,邱凱平誤以為真,│ │ │ │ │ │ │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4 │劉長陞│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國泰世華│5112元 │ │ │ │13日15時53分許,打電話給劉長│13日16時│銀行帳戶│ │ │ │ │陞,佯稱劉長陞先前在網路購物│35分許 │ │ │ │ │ │,取貨時誤簽一筆取貨項目,需│ │ │ │ │ │ │辦理退貨手續云云,再假冒係郵│ │ │ │ │ │ │局人員,要求劉長陞依其指示至│ │ │ │ │ │ │自動提款機操作退貨手續,劉長│ │ │ │ │ │ │陞誤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提款機。 │ │ │ │ ├─┼───┼──────────────┼────┼────┼─────┤ │5 │趙真 │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臺灣銀行│29512元 │ │ │ │13日16時57分許,打電話給趙真│13日17時│帳戶 │ │ │ │ │,佯稱趙真先前在網路購物時,│17分許 │ │ │ │ │ │因業務人員之疏失,誤設定為購│ │ │ │ │ │ │買12件商品云云,再假冒係彰化│ │ │ │ │ │ │銀行之客服人員,要求趙真依其│ │ │ │ │ │ │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趙│ │ │ │ │ │ │真誤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作自│ │ │ │ │ │ │動提款機。 │ │ │ │ ├─┼───┼──────────────┼────┼────┼─────┤ │6 │林東穎│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國泰世華│13619元 │ │ │ │13日16時56分許,打電話給林東│13日17時│銀行帳戶│ │ │ │ │穎,佯稱林東穎先前在網路購物│31分許 │ │ │ │ │ │時,因業務人員之疏失,誤設定│ │ │ │ │ │ │為購買12件商品云云,再假冒係│ │ │ │ │ │ │郵局之客服人員,要求林東穎依│ │ │ │ │ │ │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 │ │ │ │ │ │林東穎誤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提款機。 │ │ │ │ ├─┼───┼──────────────┼────┼────┼─────┤ │7 │陳玲姿│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中國信託│29312元 │ │ │ │13日19時25分許,打電話給陳玲│13日20時│銀行帳戶│ │ │ │ │姿,佯稱陳玲姿先前在網路購物│46分許 │ │ │ │ │ │時,因業務人員之疏失,誤設定│ │ │ │ │ │ │為購買12件商品云云,再假冒係│ │ │ │ │ │ │萬泰銀行之客服人員,要求陳玲│ │ │ │ │ │ │姿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 │ │ │ │ │ │消,陳玲姿誤以為真,而依其指│ │ │ │ │ │ │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8 │賴怡伶│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合作金庫│7584元 │ │ │ │13日19時49分許,打電話給賴怡│13日19時│銀行帳戶│ │ │ │ │伶,佯稱賴怡伶先前在「露天拍│49分後某│ │ │ │ │ │賣網站」購物時,因操作錯誤,│時 │ │ │ │ │ │會導致連續扣款云云,再假冒係│ │ │ │ │ │ │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要求賴怡│ │ │ │ │ │ │伶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 │ │ │ │ │ │消,賴怡伶誤以為真,而依其指│ │ │ │ │ │ │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9 │陳薇如│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臺灣銀行│分別為2998│ │ │ │13日17時24分許,打電話給陳薇│13日20時│帳戶 │5元、29985│ │ │ │如,佯稱陳薇如先前在網路購物│許 │ │元 │ │ │ │時,因業務人員之疏失,誤設定│ │ │ │ │ │ │購買商品數量太多,要求陳薇如│ │ │ │ │ │ │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 │ │ │ │ │ │云云,陳薇如誤以為真,而依其│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2次。 │ │ │ │ ├─┼───┼──────────────┼────┼────┼─────┤ │10│邱紫婕│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合作金庫│19912元 │ │ │ │13日19時51分許,打電話給邱紫│13日20時│銀行帳戶│ │ │ │ │婕,佯稱邱紫婕先前在網路購物│31分許 │ │ │ │ │ │時,誤設定為重複扣款云云,再│ │ │ │ │ │ │假冒係合作金庫銀行之客服人員│ │ │ │ │ │ │,要求邱紫婕依其指示至自動提│ │ │ │ │ │ │款機操作取消云云,邱紫婕誤以│ │ │ │ │ │ │為真,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 │ │ │ │ │ │機。 │ │ │ │ ├─┼───┼──────────────┼────┼────┼─────┤ │11│葉柏廷│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中國信託│29985元 │ │ │ │13日19時13分許,打電話給葉柏│13日20時│銀行帳戶│ │ │ │ │廷,佯稱葉柏廷先前在網路購物│5分許 │ │ │ │ │ │時,因業務人員之疏失,誤設定│ │ │ │ │ │ │為購買12件商品云云,再假冒係│ │ │ │ │ │ │郵局之客服人員,要求葉柏廷依│ │ │ │ │ │ │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 │ │ │ │ │ │葉柏廷誤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提款機。 │ │ │ │ ├─┼───┼──────────────┼────┼────┼─────┤ │12│高稚敏│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中國信託│29912元 │ │ │ │13日19時30分許,打電話給高稚│13日20時│銀行帳戶│ │ │ │ │敏,佯稱高稚敏先前在網路購物│7分許 │ │ │ │ │ │時,因業務人員之疏失,誤設定│ │ │ │ │ │ │為購買12件商品云云,再假冒係│ │ │ │ │ │ │郵局之客服人員,要求高稚敏依│ │ │ │ │ │ │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 │ │ │ │ │ │高稚敏誤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提款機。 │ │ │ │ ├─┼───┼──────────────┼────┼────┼─────┤ │13│方振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合作金庫│10212元 │ │ │ │13日21時21分許,打電話給方振│13日21時│銀行帳戶│ │ │ │ │宇,佯稱方振宇先前在網路購物│21分後某│ │ │ │ │ │時,因誤設定為購買12件商品,│時 │ │ │ │ │ │要求方振宇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 │ │ │ │ │ │機操作取消云云,方振宇誤以為│ │ │ │ │ │ │真,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 │ │ ├─┼───┼──────────────┼────┼────┼─────┤ │14│陳志鵬│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合作金庫│29912元 │ │ │ │13日21時23分許,打電話給陳志│13日21時│銀行帳戶│ │ │ │ │鵬,佯稱陳志鵬先前在網路購物│43分許 │ │ │ │ │ │,因重複訂單,要求陳志鵬依其│ │ │ │ │ │ │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訂單│ │ │ │ │ │ │云云,陳志鵬誤以為真,而依其│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15│林佳勳│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合作金庫│29912元 │ │ │ │13日20時34分許,打電話給林佳│13日22時│銀行帳戶│ │ │ │ │勳,佯稱林佳勳先前在網路購物│許 │ │ │ │ │ │時,誤設定為購買12件商品云云│ │ │ │ │ │ │,再假冒係郵局之客服人員,要│ │ │ │ │ │ │求林佳勳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 │ │ │ │ │ │操作取消,林佳勳誤以為真,而│ │ │ │ │ │ │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16│莊策堯│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合作金庫│29912元 │ │ │ │13日20時10分許,打電話給莊策│13日22時│銀行帳戶│ │ │ │ │堯,佯稱莊策堯先前在網路購物│10分許 │ │ │ │ │ │時,因作業疏失,導致該筆購物│ │ │ │ │ │ │遭重複扣款12次,要求莊策堯依│ │ │ │ │ │ │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 │ │ │ │ │ │莊策堯誤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 │ │ │ │ │ │作自動提款機。 │ │ │ │ ├─┼───┼──────────────┼────┼────┼─────┤ │17│林冠穎│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合作金庫│10359元 │ │ │ │13日20時3分許,打電話給林冠 │13日22時│銀行帳戶│ │ │ │ │穎,佯稱林冠穎先前在網路購物│16分許 │ │ │ │ │ │時,因作業疏失,導致該筆購物│ │ │ │ │ │ │要付12期款項云云,再假冒係郵│ │ │ │ │ │ │局之客服人員,要求林冠穎依其│ │ │ │ │ │ │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林│ │ │ │ │ │ │冠穎誤以為真,而依其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提款機。 │ │ │ │ ├─┼───┼──────────────┼────┼────┼─────┤ │18│陳鴻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中國信託│分別為2998│ │ │ │13日15時許,打電話給陳鴻瑋,│14日凌晨│銀行帳戶│5元、29985│ │ │ │佯稱陳鴻瑋先前在網路購物時,│零時36分│ │元 │ │ │ │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12期之分│及51分許│ │ │ │ │ │期付款云云,再假冒係臺灣銀行│ │ │ │ │ │ │之客服人員,要求陳鴻瑋依其指│ │ │ │ │ │ │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付│ │ │ │ │ │ │款,陳鴻瑋誤以為真,而依其指│ │ │ │ │ │ │示操作自動提款機2次。 │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被騙方式及時間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入款項(│ │號│ │ │ │ │新臺幣) │ ├─┼───┼──────────────┼────┼────┼─────┤ │1 │楊富雄│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胡進益所│29989元 │ │ │ │27日19時15分許,打電話給楊富│27日20時│有郵局帳│ │ │ │ │雄,佯稱楊富雄先前在網路購物│27分許 │戶 │ │ │ │ │時,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12期│ │ │ │ │ │ │之分期付款云云,再假冒係國泰│ │ │ │ │ │ │世華銀行之客服人員,要求楊富│ │ │ │ │ │ │雄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取│ │ │ │ │ │ │維荏依其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操作│ │ │ │ │ │ │消分期付款,楊富雄誤以為真,│ │ │ │ │ │ │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2 │陳維荏│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103年9月│103年9月│胡進益所│分別為2503│ │ │ │27日20時許,打電話給陳維荏,│27日20時│有郵局帳│1元、9123 │ │ │ │佯稱陳維荏先前在網路訂房時,│52分許及│戶 │元 │ │ │ │多訂了12次房云云,再假冒係合│55分許 │ │ │ │ │ │作金庫銀行之客服人員,要求陳│ │ │ │ │ │ │取消,陳維荏誤以為真,而依其│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2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