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錫山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4年執聲字第89號、104年度執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林錫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錫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四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錫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四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已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