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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永勝劉致欽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展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展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展智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刑法第305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後多次恐嚇被害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4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所持有之改造槍枝並未扣案,顯仍有反覆實施恐嚇被害人之虞,本院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12月2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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