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展智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展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展智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刑法第305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後多次恐嚇被害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7月2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4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所持有之改造槍枝並未扣案,顯仍有反覆實施恐嚇被害人之虞,本院認前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12月2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