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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玉雲卓怡君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繼吾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159號、第3362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經營銀行業務需經過主管機關特許,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自民國103年間起至104年4月8日為警查獲為止,與大陸地區之董榮強(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共同基於經營大陸與臺灣地區兩岸間,人民幣與新臺幣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推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接受有匯兌需求之人委託並收受人民幣後,再通知被告在臺灣地區,支付新臺幣予指定之人,以此方式從中賺取匯差,從103年11月8日起至104年4月7日共匯兌新臺幣573萬9940元(詳如附表所示)。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土地管轄係以起訴時為準,即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準,法院對此管轄有無之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之。

三、經查:

㈠被告甲○○之住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之1,且本案繫屬本院時,查無被告因案於本院轄區內之監獄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之情況,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又查無被告有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之事實,是應認本案繫屬於本院之日,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甚明。

㈡按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是所謂「匯兌」之行為地及結果地,當係指從事收受及匯出款項之帳戶所在地。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與大陸地區之董榮強共同基於經營大陸與臺灣地區兩岸間,人民幣與新臺幣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推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接受有匯兌需求之人委託並收受人民幣後,再通知被告在臺灣地區,支付新臺幣予指定之人,以此方式從中賺取匯差。另查被告所開立玉山銀行帳戶所屬分行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是本件行為地與結果地,俱非在本院管轄地區乙節,亦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於檢察官起訴時,被告之犯罪地或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又前開玉山銀行帳戶所屬分行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開戶所設之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應認該址為被告實際居住或較便宜聯絡之通訊地址,且上址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兼衡證據調查及被告就審之便利性,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受款人│匯款時間        │從事匯兌方式              │匯兌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
│    │      │                │                          │)              │                          │
├──┼───┼────────┼─────────────┼────────┼─────────────┤
│ 1  │黃文泰│104年3月24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30萬24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6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2  │陳虹霞│104年1月26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34萬5500元   │1、台新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5│2、40萬元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2、富邦商業銀行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戶。                      │                │                          │
├──┼───┼────────┼─────────────┼────────┼─────────────┤
│ 3  │王慈玲│1、104年3月13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45萬元       │上海商業銀行              │
│    │      │2、104年3月23日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  │2、10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9萬及20萬元,並向甲○○確 │                │                          │
│    │      │                │認後,由甲○○匯出右列金額│                │                          │
│    │      │                │至指定帳戶。              │                │                          │
├──┼───┼────────┼─────────────┼────────┼─────────────┤
│ 4  │鍾富瑋│104年3月23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9萬3940元      │遠東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4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5  │張證璿│104年3月20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98萬元          │彰化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9│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萬5000元,並向甲○○確認後│                │                          │
│    │      │                │,由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                │                          │
│    │      │                │定帳戶。                  │                │                          │
├──┼───┼────────┼─────────────┼────────┼─────────────┤
│ 6  │胡敏珍│103年11月8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9萬76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4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7  │郭品睿│104年3月25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39萬6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8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 8  │陳宏旻│1、104年3月25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1、49萬93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2、104年4月2日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0│2、2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4萬元,並向甲○○確認 │                │                          │
│    │      │                │後,由甲○○匯出右列金額至│                │                          │
│    │      │                │指定帳戶。                │                │                          │
├──┼───┼────────┼─────────────┼────────┼─────────────┤
│ 9  │洪建國│104年4月7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69萬12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4│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10  │呂韻宜│104年4月7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4萬9200元       │臺灣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1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萬元,並向甲○○確認後,由│                │                          │
│    │      │                │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帳│                │                          │
│    │      │                │戶。                      │                │                          │
├──┼───┼────────┼─────────────┼────────┼─────────────┤
│11  │黃振洋│104年4月2日     │由「董榮強」在大陸地區向有│3萬4800元       │臺灣銀行                  │
│    │      │                │匯兌需求之人收受約人民幣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6500元,並向甲○○確認後,│                │                          │
│    │      │                │由甲○○匯出右列金額至指定│                │                          │
│    │      │                │帳戶。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