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8 分鐘讀完 全文 13,0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清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四年度偵

緝字第一五四號、一百零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五號)後,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魏清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游文瑄」署押共計拾貳枚,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二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楊彥彬」署押共計拾伍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游文瑄」署押共計拾貳枚及偽造之「楊彥彬」署押共計拾伍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魏清偉前因公共危險及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交簡字第五四三號及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五九四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確定,再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於不詳時、地取得游文瑄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游文瑄同意即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宜蘭縣五結鄉○○路○段○○○號江子揚經營之弘揚通訊行內,在附表一所載各項申請書上偽簽「游文瑄」之署押而申辦附表一所示電信公司之行動門號,致使附表一所列電信公司誤認各該申請書均係游文瑄親自或授權申請之文件而陷於錯誤而核准並交付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之門號SIM卡,足生損害於游文瑄及附表一所載電信公司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另其於不詳時、地取得楊彥彬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後,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楊彥彬之同意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江子揚經營之前開弘揚通訊行內,在附表二所載各項申請書上偽簽「楊彥彬」之署押而申辦附表二所示電信公司之行動門號,致使附表二所列電信公司誤認各該申請書均係楊彥彬親自或授權申請之文件而陷於錯誤而核准並交付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之門號SIM卡,足生損害於楊彥彬及附表二所載電信公司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游文瑄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魏清偉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游文瑄、楊彥彬、證人江子揚、陳冠驛於偵查中結證情詞相符,復有附表一、二所列之各項申請書及元盛通信有限公司門號上線查詢內部網頁頁面及全世通通訊有限公司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總字第○○○○○○○○○○一號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胥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當足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魏清偉行為後,刑法業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三百三十九條並自公布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已將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三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魏清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然其偽造「游文瑄」、「楊彥彬」署押於附表

一、二所列各項私文書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於偽造後持之行使,是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至被告接續在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游文瑄」之署押並進而行使,及其接續在附表二所載之私文書上偽造「楊彥彬」之署押並進而行使,均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分別於密接之時間反覆實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而各以一罪論。又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如前述,均為想像競合犯而各應依法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惟其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二罪,則因犯意各別,行為不同且侵害不同法益而應分論併罰之。公訴意旨雖疏未論及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然已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明確載明此部分事實,是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依法併予論科。特此述明。末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法院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而皆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魏清偉年輕力壯且具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改善生活,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嚴重侵害被害人及電信公司之權益與管理之正確性,並兼衡其職業為工,家庭經濟勉持且僅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亦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0號判決意旨參照)。秉此,附表一、二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游文瑄」及「楊彥彬」之簽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併予諭知沒收。至各該私文書因已交付附表所列之電信公司行使而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併予宣告沒收。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號│ 手機門號 │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名      │申請時間      │
├──┼─────┼───────┼──────┼────────┼───────┤
│ 1  │0000000000│威寶          │申請人親簽  │「游文瑄」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行動電話預付卡│            │一枚            │八日(見一百零│
│    │          │服務申請書    │            │                │三年度偵字第四│
│    │          │              │            │                │三七八號卷第68│
│    │          │              │            │                │頁)          │
│    │          ├───────┼──────┼────────┼───────┤
│    │          │遠傳          │申請者簽名  │「游文瑄」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行動電話/第三 │            │一枚            │九日(見一百零│
│    │          │代行動電話服務│            │                │三年度偵字第四│
│    │          │申請書        ├──────┼────────┤三七八號卷第12│
│    │          │              │申請者簽名 /│「游文瑄」之署押│、14頁)      │
│    │          │              │公司負責人暨│一枚            │              │
│    │          │              │公司印鑑    │                │              │
│    │          ├───────┼──────┼────────┤              │
│    │          │遠傳          │申請客戶簽章│「游文瑄」之署押│              │
│    │          │行動電話號碼可│            │一枚            │              │
│    │          │攜服務申請書  │            │                │              │
├──┼─────┼───────┼──────┼────────┼───────┤
│ 2  │0000000000│威寶          │申請人簽章  │「游文瑄」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第三代行動通信│            │一枚            │七日(見一百零│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三年度偵字第四│
│    │          │              │            │                │三七八號卷第97│
│    │          │              │            │                │頁)          │
│    │          ├───────┼──────┼────────┼───────┤
│    │          │威寶          │門號申請人親│「游文瑄」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專案與商品確認│簽          │一枚            │八日(見一百零│
│    │          │書            │            │                │三年度偵字第四│
│    │          │              │            │                │三七八號卷第  │
│    │          │              │            │                │100、100-1頁) │
│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股份有│立同意書人姓│「游文瑄」之署押│              │
│    │          │限公司「499無 │名/公司名稱[│一枚            │              │
│    │          │線上網免預繳_ │簽章]       │                │              │
│    │          │36M」專案同意 │            │                │              │
│    │          │書            │            │                │              │
├──┼─────┼───────┼──────┼────────┼───────┤
│ 3  │0000000000│威寶          │申請人簽章  │「游文瑄」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第三代行動通信│            │一枚            │七日(見一百零│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三年度偵字第四│
│    │          │              │            │                │三七八號卷第  │
│    │          │              │            │                │101頁)       │
│    │          ├───────┼──────┼────────┼───────┤
│    │          │威寶          │門號申請人親│「游文瑄」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專案與商品確認│簽          │一枚            │八日(見一百零│
│    │          │書            │            │                │三年度偵字第四│
│    │          │              │            │                │三七八號卷第  │
│    │          │              │            │                │103、104頁)  │
│    │          ├───────┼──────┼────────┤              │
│    │          │威寶電信股份有│立同意書人姓│「游文瑄」之署押│              │
│    │          │限公司「 499  │名 / 公司名 │一枚            │              │
│    │          │無線上網免預繳│稱 [ 簽章 ] │                │              │
│    │          │_36M 」專案同 │            │                │              │
│    │          │意書          │            │                │              │
├──┼─────┼───────┼──────┼────────┼───────┤
│ 4  │0000000000│亞太電信      │申請人簽章  │「游文瑄」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行動電話服務申│            │一枚            │七日(見一百零│
│    │          │請書          │            │                │三年度偵字第四│
│    │          ├───────┼──────┼────────┤三七八號卷第  │
│    │          │亞太電信      │立同意書人  │「游文瑄」之署押│110、111頁)  │
│    │          │新超經濟專案同│            │名一枚          │              │
│    │          │意書          │            │                │              │
├──┴─────┴───────┴──────┴────────┴───────┤
│                       偽造之「游文瑄」署押共計十二枚                           │
└────────────────────────────────────────┘
附表二
┌──┬─────┬───────┬──────┬────────┬───────┐
│編號│ 手機門號 │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申請時間      │
├──┼─────┼───────┼──────┼────────┼───────┤
│ 1  │0000000000│威寶          │申請人親簽  │「楊彥彬」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行動電話預付卡│            │一枚            │十七日(見一百│
│    │          │服務申請書    │            │                │零四年度偵緝字│
│    │          │              │            │                │第一五四號卷第│
│    │          │              │            │                │44頁)        │
│    │          ├───────┼──────┼────────┼───────┤
│    │          │台灣大哥大    │D. 申請人簽 │「楊彥彬」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行動電話/第三 │章          │一枚            │二十三日(見一│
│    │          │代行動通信業務│            │                │百零三年度偵字│
│    │          │申請書        │            │                │第五四九0號卷│
│    │          │              │            │                │第115、116、  │
│    │          │              │            │                │118頁)       │
│    │          ├───────┼──────┼────────┤              │
│    │          │B Model_專案同│立同意書人簽│「楊彥彬」之署押│              │
│    │          │意書0000000版 │章          │一枚            │              │
│    │          │              ├──────┼────────┤              │
│    │          │              │立同意書人姓│「楊彥彬」之署押│              │
│    │          │              │名/公司名稱[│一枚            │              │
│    │          │              │簽章]       │                │              │
│    │          ├───────┼──────┼────────┤              │
│    │          │台灣大哥大    │申請人簽章  │「楊彥彬」之署押│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            │一枚            │              │
│    │          │請書          │            │                │              │
│    │          ├───────┼──────┼────────┼───────┤
│    │          │台灣大哥大    │用戶/代理人 │「楊彥彬」之署押│一百零四年四月│
│    │          │0000000000 瞭 │簽名        │一枚            │十九日(見一百│
│    │          │解合約內容聲明│            │                │零三年度偵字第│
│    │          │書            │            │                │五四九0號卷第│
│    │          │              │            │                │119頁)       │
├──┼─────┼───────┼──────┼────────┼───────┤
│ 2  │0000000000│威寶          │申請人簽章  │「楊彥彬」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第三代行動通信│            │一枚            │十五日(見一百│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零三年度偵字第│
│    │          │              │            │                │五四九0號卷第│
│    │          │              │            │                │50、52、53頁)│
│    │          │              │            │                │              │
│    │          ├───────┼──────┼────────┤              │
│    │          │威寶          │門號申請人親│「楊彥彬」之署押│              │
│    │          │專案與商品確認│簽          │一枚            │              │
│    │          │書            │            │                │              │
│    │          ├───────┼──────┼────────┤              │
│    │          │威寶電信股份有│立同意書人姓│「楊彥彬」之署押│              │
│    │          │限公司「499無 │名/公司名稱[│一枚            │              │
│    │          │線上網免預繳_ │簽章]       │                │              │
│    │          │36M」專案同意 │            │                │              │
│    │          │書            │            │                │              │
├──┼─────┼───────┼──────┼────────┼───────┤
│ 3  │0000000000│威寶          │申請人簽章  │「楊彥彬」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第三代行動通信│            │一枚            │十二日(見一百│
│    │          │業務服務申請書│            │                │零三年度偵字第│
│    │          │              │            │                │五四九0號卷第│
│    │          │              │            │                │54、56頁)    │
│    │          ├───────┼──────┼────────┤              │
│    │          │威寶          │門號申請人親│「楊彥彬」之署押│              │
│    │          │專案與商品確認│簽          │一枚            │              │
│    │          │書            │            │                │              │
│    │          │              │            │                │              │
├──┼─────┼───────┼──────┼────────┼───────┤
│ 4  │0000000000│亞太電信      │申請人簽章  │「楊彥彬」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行動電話服務申│            │一枚            │十二日(見一百│
│    │          │請書          │            │                │零三年度偵字第│
│    │          │              │            │                │五四九0號卷第│
│    │          │              │            │                │110、111頁)  │
│    │          │              │            │                │              │
│    │          ├───────┼──────┼────────┤              │
│    │          │亞太電信      │立同意書人  │「楊彥彬」之署押│              │
│    │          │新超經濟專案同│            │一枚            │              │
│    │          │意書          │            │                │              │
├──┼─────┼───────┼──────┼────────┼───────┤
│ 5  │0000000000│遠傳          │申請者簽名  │「楊彥彬」之署押│一百零三年四月│
│    │          │行動電話/第三 │            │一枚            │十日(見一百零│
│    │          │代行動電話服務│            │                │三年度偵字第五│
│    │          │申請書        │            │                │四九0號卷第  │
│    │          │              ├──────┼────────┤127頁)       │
│    │          │              │申請者簽名/ │「楊彥彬」之署押│              │
│    │          │              │公司負責人暨│一枚            │              │
│    │          │              │公司印鑑    │                │              │
├──┴─────┴───────┴──────┴────────┴───────┤
│                      偽造之「楊彥彬」署押共計十五枚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