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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耀興呂俐雯林楨森

原告
廖鴻杰
被告
吳建毅
被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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