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廖鴻杰 被 告 吳建毅 被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