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6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4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4年度易字第31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事實部分行竊地點「桃園縣大溪鎮(現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三元一街113巷8前」,更正為「桃園縣大溪鎮(現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三元一街113巷口對面空地」,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志成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林志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1年7月4日執行完畢,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而為竊盜行為,對被害人彭新南造成損害,事後贓物業經被害人領回,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量其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生活狀況(無業)、素行(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未扣案之鑰匙1 支,雖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竊盜所用之物,經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惟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6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