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文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文祥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7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簡文祥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24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3案,再經同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8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11月1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