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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王耀興呂俐雯林楨森

  • 原告
    林乾坤
  • 被告
    楊振昌佑昇企業社即王志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林乾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杉 被   告 楊振昌 被   告 佑昇企業社即王志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審理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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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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