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 原告
- 張達雄
- 原告
- 張呂秀菊
- 原告
- 張宗祐
- 原告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宜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被告
- 周裕傑
- 被告
-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褚宗德
- 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代理人
- 詹怡倩
陳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