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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玉雲張育彰程明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張達雄
原告
張呂秀菊
原告
張宗祐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告
周裕傑
被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理人
詹怡倩

      陳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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