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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玉雲張育彰程明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告
鄧翔澧
原告
鄧靜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被告
新元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宏
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告
陳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4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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