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世博陳嘉年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方建凱

具 保 人 賴奕良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976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6年5月31日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5月31日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裁定係以被告即抗告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被告無著,足認被告業以逃匿,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惟經被告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認原審未令具保人限期將被告送案,亦未傳喚保證人到庭說明而撤銷原裁定。經查被告已於本院106年6月19日審理期日時自行到庭,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被告既自行到庭,即無逃匿之情形,本院原106年5月31日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即有未合,應由本院自為撤銷上開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