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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耀興林惠玲呂俐雯

原告
林政坤
被告
蘇宗趂
被告
鼎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居隆
被告
林順天
被告
永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被告蘇宗趂、林順天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宗趂、林順天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42號),經原告林政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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