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9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盛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盛倫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我身心,間接危害社會風俗秩序,並考量其智識程度(專科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