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 告 林乾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杉 被 告 楊振昌 被 告 佑昇企業社即王志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審理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