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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耀興呂俐雯林楨森

原告
林乾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杉
被告
楊振昌
被告
佑昇企業社即王志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審理105年度交簡字第8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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