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張達雄 張呂秀菊 張宗祐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周裕傑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詹怡倩 陳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