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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陳玉雲張育彰程明慧

  • 原告
    張達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張達雄 張呂秀菊 張宗祐 原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宜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周裕傑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詹怡倩 陳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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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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