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78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其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緝字第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其洋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其洋自民國102年間起,因財務吃緊,而明知己無資力, 且明知附表所示之支票,係其於102年10月中旬,透過報紙 「票換現金、當舖」廣告之電話聯絡後,以每紙新臺幣(下同)6千元之金額,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鍾先生」之成 年男子購得,屆期無兌現之可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1樓其友人胡文浩所經營之「利泰汽車行」內,佯以如附 表所示之理由,向胡文浩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另為取信胡文浩,於借款同時,除簽發借據、開立同額本票外,並提供前開購得之支票交付胡文浩,使胡文浩陷於錯誤,誤信出借之款項可提示前揭支票受償,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李其洋。嗣胡文浩屆期提示上開支票均未獲兌現,始知受騙。 二、案經胡文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李其洋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胡文浩之指訴情節相符,亦與證人侯仁富之證述情節一致,此外,復有被告簽立借據、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在卷可稽。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李其洋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均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 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 犯罰之。」修正後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 未遂犯罰之。」因修正前該條第1項所定罰金刑上限為銀元 1,000元,經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提高為30倍後,罰金刑上限為3萬元,而修正後該條第1項所定罰金刑上限為50萬元,亦即修正後之規定提高罰金刑額度;又修法後新增之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 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核被告李其洋6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6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己無資力清償借款,仍佯稱以附表所示理由向告訴人借款,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各次借款金額,復考量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金額及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為清潔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10至15萬元,離婚,需撫養2名子女之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與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日期 │ 借款理由 │借款金額│ 交付之支票 │ 宣告刑 │ ├──┼────┼──────┼────┼─────────────┼────────┤ │ 1 │102年11 │媽媽過世需用│129,000 │發票人:穎展國際有限公司(│有期徒刑肆月,如│ │ │月18日 │現金 │元 │票號:AA25552號、金額54,00│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0元),發票人:仱品國際有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限公司(票號:HP0000000號 │。 │ │ │ │ │ │、金額75,000元) │ │ ├──┼────┼──────┼────┼─────────────┼────────┤ │ 2 │102年11 │媽媽過世需用│69,000元│發票人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18日傍│現金 │ │票號:CP0000000) │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 │102年11 │媽媽過世及發│89,000元│發票人:星逸企業有限公司(│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5日傍│薪予員工需用│ │票號:TUA0000000號) │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晚 │現金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4 │102年11 │媽媽過世及發│78,000元│發票人:星逸企業有限公司(│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6日傍│薪予員工需用│ │票號:TUA0000000號) │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晚 │現金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5 │102年11 │媽媽過世及發│76,500元│發票人: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有期徒刑參月,如│ │ │月27日 │薪予員工需用│ │(票號:EA0000000號)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現金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6 │102年12 │投標清潔工程│231,000 │發票人: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有期徒刑伍月,如│ │ │月4日傍 │需繳納押標金│元 │(票號:EB0000000、金額16 │易科罰金,以新臺│ │ │晚 │ │ │8,000元,票號:DA0000000號│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金額63,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