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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0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9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世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世楷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黃世楷明知其未到案執行而受拘提,竟於員警執行拘提職務時,因拒見拘票而當場強奪員警所持之公文書即拘票三聯並撕毀,完全蔑視公權力而故意毀損公文書,所為非是,並兼衡其無業,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且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