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4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緝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韋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韋臣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於民國104 年9月間,以附表所示之虛構人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陸續訂購14支智慧型手機,並以取貨付款之方式要求賣家將貨品寄至位於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陳莛諺所經營之 統一超商利陶門市。嗣商品先後於同年月19日、20日、21日寄達利陶門市,並通知林韋臣前來領取,林韋臣遂於同年月22日凌晨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利陶門市,向店員黃健智表示欲領取附表所示配送編號商品,黃健智遂取出貨品並分裝成4袋後,放置於收銀櫃台外之地面 上,林韋臣即佯稱需等朋友拿錢過來,並佯持手機與他人通話,再於同日凌晨3時32分許,向店員黃健智表示欲購買未 經冷藏之飲料及瓶裝水而支開黃健智,即趁店員黃健智前往倉庫拿取飲料及瓶裝水疏未注意之際,於同日凌晨3時35分 許,徒手竊取黃健智所管領、尚未交付林韋臣之商品4袋(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5,06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 上開機車離去,嗣黃健智聽見店門開啟聲音,發現有異追出查看,發現被告已然離去,遂即報警處理,並提供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因而查悉上情。案經黃健智、陳莛諺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韋臣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見警詢卷第1至4頁、105年度偵緝 字第32號卷第2頁背面、14至18頁、21至22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黃建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告訴人統一超商利陶門市店長陳莛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詢卷第5至7頁、10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卷第14 至15頁、21至22頁),且有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退貨明細表及監視器翻拍畫面12幀在卷可佐(見10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卷第6、24至35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涉犯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而事先圖謀徒手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物,而侵害他人財產權,希冀不勞而獲取得財物之犯罪動機及目的,且被告前有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28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現仍於緩刑期間內,被告猶不知警惕反省檢討,再次犯下本案,且犯案均係以類似之手法,即先以虛構之人名於網路上訂購3C商品至超商門市後,再行以侵占或竊盜之方式,不法取得訂購商品後變賣現金花用(被告於檢察事務官前自陳,10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卷第16至17頁),並衡酌被告 所竊得之物品價值約新臺幣23萬5,060元(有大智通文化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退貨明細表,見105年度偵緝字第32號卷第6頁),價值非低,且已將竊取之物變賣後,現金全數花 用完畢,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高中休學之智識程度(警詢自陳)、目前無業(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警詢自陳),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原進/退貨日型態 │配送編號│提貨人姓名│金額 │ ├──┼────────┼────┼─────┼──────┤ │ 1 │104/9/19 │00000000│黃婷玟 │1萬9,070元 │ ├──┼────────┼────┼─────┼──────┤ │ 2 │104/9/19 │00000000│林辰宇 │1萬5,960元 │ ├──┼────────┼────┼─────┼──────┤ │ 3 │104/9/19 │00000000│張家旗 │1萬9,060元 │ ├──┼────────┼────┼─────┼──────┤ │ 4 │104/9/19 │00000000│黃慶恩 │1萬5,860元 │ ├──┼────────┼────┼─────┼──────┤ │ 5 │104/9/19 │00000000│張家旗 │1萬5,800元 │ ├──┼────────┼────┼─────┼──────┤ │ 6 │104/9/19 │00000000│鄧怡蓁 │1萬9,665元 │ ├──┼────────┼────┼─────┼──────┤ │ 7 │104/9/19 │00000000│張家旗 │1萬5,565元 │ ├──┼────────┼────┼─────┼──────┤ │ 8 │104/9/19 │00000000│林佳慧 │1萬6,050元 │ ├──┼────────┼────┼─────┼──────┤ │ 9 │104/9/19 │00000000│林辰宇 │1萬5,970元 │ ├──┼────────┼────┼─────┼──────┤ │ 10 │104/9/19 │00000000│陳冠廷 │1萬6,700元 │ ├──┼────────┼────┼─────┼──────┤ │ 11 │104/9/19 │00000000│王多年 │1萬5,550元 │ ├──┼────────┼────┼─────┼──────┤ │ 12 │104/9/20 │00000000│魏羽雯 │1萬6,360元 │ ├──┼────────┼────┼─────┼──────┤ │ 13 │104/9/20 │00000000│林辰宇 │1萬6,570元 │ ├──┼────────┼────┼─────┼──────┤ │ 14 │104/9/21 │00000000│黃婷玟 │1萬6,880元 │ ├──┼────────┼────┼─────┼──────┤ │合計│ │ │ │23萬5,0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