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林政坤
- 被告
- 蘇宗趂
- 被告
- 鼎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居隆
- 被告
- 林順天
- 被告
- 永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銘
上列被告蘇宗趂、林順天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宗趂、林順天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42號),經原告林政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