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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五年度執字第一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建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建隆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建隆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及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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