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五年度執字第一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建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建隆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建隆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及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