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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楨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識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14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08號確定裁定,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台非字第253號判決,撤銷原裁定,經聲請人聲請依裁定前之程序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識丞犯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簡識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茲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外,餘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        號│3                           │
├──────┼──────────────┤
│罪        名│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9日                 │
├──────┼──────────────┤
│偵查(自訴)│宜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977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      │ 法 │                            │
│      │    │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                            │
│      ├──┼──────────────┤
│最  後│ 案 │                            │
│      │    │104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       │
│      │ 號 │                            │
│事實審├──┼──────────────┤
│      │ 判 │                            │
│      │ 決 │104年6月30日                │
│      │ 日 │                            │
│      │ 期 │                            │
├───┼──┼──────────────┤
│      │ 法 │                            │
│      │    │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                            │
│確  定├──┼──────────────┤
│      │ 案 │                            │
│      │    │104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       │
│      │ 號 │                            │
│判  決├──┼──────────────┤
│      │ 確 │                            │
│      │ 定 │104年7月27日                │
│      │ 日 │                            │
│      │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4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