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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王耀興林楨森卓怡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潘宏祈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欄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法官張育彰」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法官林楨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舊)第40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現行法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亦著有第43號解釋。

二、本案前所為之裁定正本,因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與裁定原本不符,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因原裁定正本已依法送達,核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