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NGUYEN THI THU HUONG(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NGUYEN THI THUHUONG 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日期誤寫之顯然錯誤,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1 份可參,然此部分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自得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