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致欽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洺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57 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子乾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藍洺洋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藍洺洋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0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466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9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9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2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23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1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355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9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 93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2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月11日下午 6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市○○路 000號居所,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施用後並將上開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丟棄而滅失。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於106年 1月13日上午9時許,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接受採尿送驗,而藍洺洋在警方尚未發覺其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主動向員警自首其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並接受裁判,經採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及可待因、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