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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致欽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志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785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81 、295 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子乾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志遠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志遠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63 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4 年7 月29日起至106 年7 月28日止,嗣經撤銷緩起訴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簡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於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99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7 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又於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107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5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7 月21日晚間8 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路貴族旅社,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其所有之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 年7 月21日晚間8 時15分許,因林枝福販賣毒品及其涉嫌施用毒品案件,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接受詢問,經採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15分許為宜蘭地檢署觀護人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鄉○○村○○路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其所有之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宜蘭地檢署觀護人於105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15分許執行保護管束時,對其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1 月31日下午4 、5 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鄉○○村○○路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其所有之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施用後並將上開其所有供本案3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1 個丟棄而滅失。嗣於105 年2 月2 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為警執行搜索而查獲,經採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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