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富禾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珍 送達代收人 王重凱 被 告 鄭天河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簡字第六八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