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韋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韋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韋辰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