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管雲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986號、105 年度偵字第15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5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管雲漢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管雲漢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行為時係年滿80歲之人,而劉文揚、黃俊憲於103 年間因得悉友人許菀玲(所涉違反醫師法罪嫌,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醫訴字第2 、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2 年)在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所開設之「蕙恩診所」,從事毒癮患者「止癮」、「排毒」之醫療業務,業績良好,渠等認有利可圖,遂謀議在宜蘭縣○○鎮○○路000 ○0 號開設「祐民診所」,經營與「蕙恩診所」相同之醫療業務。先於103 年11月22日與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之蔡瑞祥(業經本院審結)簽訂聘任合約書,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 萬元之代價,聘請蔡瑞祥為「祐民診所」掛名之負責醫師,實際上無須到場看診,蔡瑞祥旋將申請開業所需證件及相關資料交由劉文揚辦理。劉文揚、黃俊憲2 人於104 年1 月9 日、同年月19日,先後取得宜蘭縣政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宜府衛醫診字第0000000000號)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管制藥品登記證(管證字TCZ000000000號)後,即自104 年2 月9 日起,陸續向「蕙恩診所」購買第三級管制藥品「比普利」(含第三級毒品Burprenorphine「丁基原啡因」成分)及第四級管制藥品「利爾治拌」(含第四級毒品Diazepam「二氮平」成分),另於104 年4 月13日向安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第四級管制藥品「台歐靜」(內含第四級毒品Diazepam「二氮平」成分),以及購買其他藥品如Aminogen「安命活源」、Pan-nobel「諾貝爾注射液」、Mejuoline「美久奧林」等,做為「祐民診所」對求診患者施打「止癮」、「排毒」、「美白」之醫師處方用藥。又因診所內形式上仍需有醫師駐診,劉文揚、黃俊憲遂先後聘請有合法醫師資格之管雲漢(任職期間自104年2月9日起至同年4月間某日止)、薛雁(任職期間自104年5月11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已歿, 另為不起訴處分)、陳家益(任職期間自104年8月12日起至 同年9月16日止,另為不起訴處分)為該診所支援報備駐診 醫師,並聘用黃銀珠(任職期間自104年4月4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無護理師資格,業經本院審結)、謝秀敏(任職期間自104年2月1日起至同年4月21日止,有護理師資格,另為緩起訴處分及不起訴處分)、陳麗秋(任職期間自104年8月12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有護理師資格,另為不起訴處分 )協助執行護理工作。劉文揚及其配偶宋名麗(業經本院審結)為招徠患者,分別至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羅東博愛醫院、羅東聖母醫院等合法戒癮治療醫院,對至上揭醫院進行毒品戒癮治療之患者發放印有「排毒、顧肝」字樣之「祐民診所」名片,向不特定患者告稱「祐民診所」另有一種施打「止癮」、「排毒」針劑之替代療法,持名片至該診所就診前2或3次均係免費,希誘使患者至該診所施打上揭針劑;另亦招攬友人至「祐民診所」施打「美白」針劑。詎管雲漢明知劉文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處方箋或交付診斷書,且管制藥品之使用及調劑,非醫師不得為之,竟基於幫助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於前開時期,受聘於劉文揚、黃俊憲經營之「祐民診所」駐診,掩護其等逃避衛生機關之查緝,任由劉文揚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對前來就診之賴健龍、林智誠、邱創聖、謝勝玉、黃嘉祥、陳春麒、鄭文雄、邱煌維(下稱賴健龍等8人),分別施以診察、注射針劑及開 立處方箋,並收取費用,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嗣經警於 104年9月17日上午8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劉 文揚位於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及宜蘭縣○○鎮○○路000○0號「祐民診所」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據以嚴格證明被告管雲漢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因認以之為證據,核屬適當,故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述書證、物證等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文書證據」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上開證據,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管雲漢固坦承於前開時期擔任祐民診所支援報備駐診醫師,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犯行,辯稱:我沒有在祐民診所看過診,病患都去找劉文揚,他們講台語我聽不懂,就到隔壁打針的地方打針,我在那邊看報紙,不是我不看診,是他們不到我這邊。我只看過一個美白,其他我都不知道,我有去上班時,是護士不把病人帶給我看,病人掛完號他們就把病人帶走了;當我發現的時候我就沒有做了,我向來不做非法的事,我從來沒有要幫助他們,我還要告他們云云。經查: (一)同案被告劉文揚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於上開附表附表一所示時間,如何對前來就診之賴健龍等8 人,分別施以診察、注射針劑及開立處方箋,並收取費用,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劉文揚於警詢、偵查、羈押訊問、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警卷一第31-43 頁,他字卷一第68-70 頁、他字卷四第774-776 頁、第801-806 頁,本院卷第84-88 頁),並有同案被告黃俊憲、宋名麗、蔡瑞祥、黃銀珠、證人即護士鄭秀敏、證人即就診患者賴健龍等8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證人賴健龍等8 人病歷表、藥劑照片、勘察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祐民診所管制藥品登記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管制藥品轉讓證明單、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管制藥品認購憑證、利爾治拌管制藥品轉讓證明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劉文揚104 年9 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扣押物品證明書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二)同案被告劉文揚於偵查中自承:(問:祐民診所是否有幫病患施打藥劑?藥劑種類為何?)有,比普利、Valium及美白針。(問:針劑的使用及調配由何人決定?)都是我由決定。(問:你使用上揭第二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等藥劑對病患施打時,到底有無經過醫師看診及處方?)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大部分醫師在診間,薛雁、陳家益會看診,管雲漢比較少。(問:管雲漢、薛雁、陳家益3 人實際上有無為病患問診過?還是只有坐在旁邊不說話?):這3 人都很少,陳家益比較有問,其他2 位比較沒有問等語(見他字卷四第774-776 頁)。證人即護士謝秀敏於偵查中證述:我在祐民診所任職到107 年4 月21日,因為管雲漢醫師臨時不做了,管雲漢醫師幾乎沒有實際看診之行為等語(見他字卷二第409-410 頁)。再者,證人賴健龍等8 人亦均證稱並未經過被告看診等語;佐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有一個人介紹,他不是宜蘭人,他是一個醫師掮客,介紹我來祐民診所上班,我忘記他的姓名。我不知道這間診所在看什麼病,病人都不會來找我看診,病人來診所的時候,都是由劉先生(指劉文揚)帶去給護士打針,我每天都在辦公室看報紙。一般處方箋一張都沒開過。我在診所上班,老闆應該要把藥的說明書給我,但劉先生用了很多的藥,也完全都沒有給我看,所以我不知道他用什麼藥及怎麼用等語(見偵字5986號卷二第302-304 頁)。顯見被告為「祐民診所」擔任支援醫師期間,已然知悉不具合法醫師資格之同案被告劉文揚在該診所從事上述醫療行為;且查被告於本院提示卷附診所記載有被告上班期日、薪資之行事曆時供稱:我有收到1 天新臺幣(下同)3,500 元的錢,我上班無論有沒有病人1 天都是3, 500元等語,並有黃俊憲與管雲漢104 年2 月9 日協議書、管雲漢聘約書、支援報備一覽表在卷可稽,而前開行事曆,明確記載被告自2 月9 日起至4 月1 日止,上班日期及每日薪資3,500 元,自4 月2 日起則調整為4,000 元(見警卷三第715- 717頁),被告駐診期間確已領取如附表三所示薪資共計152,000 元,應屬可信,是以,被告本人幾乎未曾實際看診,仍按日支領3,500 至4,000 元之薪資,其任由劉文揚在該診所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掩護逃避衛生機關稽查人員之查緝,顯已具有幫助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甚明。被告前揭所辯,均無可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醫師法第2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同年12月2 日施行,修正前之該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修正後則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但書(不罰)內容則未修正。經比較修正前、後之醫師法第28條規定,參諸修正理由略以:「(本條)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其所使用之藥械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爰刪除『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等字,並酌修文字」等語,堪認本次修正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以掩護逃避衛生機關稽查人員之查緝,任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非醫師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其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查被告係21年1 月18日出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其為上開行為時為已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幫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從事攸關病患生命、身體及健康之醫療行為,對於病患生命、身體及健康具有重大潛在危害,影響就診病患之權益,破壞政府對於專業資格頒授與認定,危害情節不淺,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犯後態度、已婚,育有2子2女,均已就業,每月領有3萬2,000元的退休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參酌上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緩刑3年,以啟自 新。 四、沒收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且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駐診期間確已領取如附表三所示薪資共計152,000 元,已如前述,前開款項核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此犯罪所得,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供正犯犯罪所用,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或供本件幫助犯行所用,自毋庸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管雲漢與同案被告劉文揚、黃俊憲、宋名麗、黃銀珠等人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管雲漢提供醫師印章供劉文揚使用,同意劉文揚在其未親自進行診療之情況下,得以其名義開立處方箋並使用上揭第三、四級管制藥品,再由劉文揚本人或指示宋名麗、黃銀珠於如前揭上開附表一所示賴健龍等8人之病患病歷、管制 藥品專用處方箋上,分別虛偽登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主訴、病名、處方用藥、用量等內容,並蓋用管雲漢醫師之印章,表示上開病患確經過管雲漢醫師親自診察及受領上開管制藥品治療,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稽核診所執行醫療業務及衛生機關對管制藥品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不得遽為有罪之判決;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劉文揚、黃俊憲、宋名麗、蔡瑞祥、黃銀珠、證人即護士鄭秀敏、證人即就診患者賴健龍等8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卷附證人賴健龍等8 人病歷表、藥劑照片、勘察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祐民診所管制藥品登記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管制藥品轉讓證明單、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管制藥品認購憑證、利爾治拌管制藥品轉讓證明書、劉文揚104 年9 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扣押物品證明書,扣案附表二所示物品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管雲漢堅詞否認涉有上開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我看的病一定有寫病歷,我一看就知道,不是我寫的就不是我看的病,我看到他們蓋我的小章後,我就把章拿走了。如果硬要我蓋,我一定不要蓋到主治醫師的位置,不是我看的我不蓋章等語。經查:同案被告劉文揚於偵查中證稱:診所之病歷及處方箋是我用電腦打的,每個人的症狀都是電腦公司幫我設定的,醫師印章大部分是我蓋的,陳家益醫師的是他自己蓋的,我蓋章沒有經過醫師同意,他們也不知道蓋了哪些病患等語。則依證人劉文揚所述,並不能證明被告曾提供被告醫師印章供劉文揚使用;或有同意劉文揚在未經被告親自診察之病人病歷或處方箋蓋用印章,從而,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全然無據,是以,而觀諸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足證明同案被告劉文揚確有為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然無法作為被告有參與本件犯行之認定。依檢察官所提前揭證據,尚不足使本院就被告確有上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2 項、第18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金。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一: ┌──┬───┬──────┬─────┬────────┬─────┬───────┬───┬─────┐ │編號│病患姓│ 就診日期 │ 診療醫師 │ 主訴(CC)內容 │ 病名 │處方用藥、用量│費用 │備註 │ │ │名 │ │ │ │ │ │(元)│ │ │ │ │ │ │ │ │ │ │ │ ├──┼───┼──────┼─────┼────────┼─────┼───────┼───┼─────┤ │ 1 │賴健龍│104年3月11日│管雲漢(醫│曾使用過第1、2級│藥物戒斷徵│BUPRENORPHINE │500( │病歷(他字│ │ │ │ │師不在、未│毒品目前未曾使用│候群、焦慮│0.3MG/TV │免費)│卷三第606 │ │ │ │ │經看診) │中,食慾下降,睡│狀態 │DIZEPAZ │ │頁)、管制│ │ │ │ │ │不著、忽冷忽熱,│ │10MG/2CC/TVD/W│ │藥品專用處│ │ │ │ │ │心情煩燥,全身酸│ │20CC/TV │ │方箋(他字│ │ │ │ │ │痛,流鼻水,打哈│ │ │ │卷三第605 │ │ │ │ │ │欠 │ │ │ │頁)、筆錄│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348-350頁 │ │ │ │ │ │ │ │ │ │) │ ├──┼───┼──────┼─────┼────────┼─────┼───────┼───┼─────┤ │ 2 │林智誠│①104年3月14│管雲漢(醫│(空白) │(空白) │(空白) │1500 │病歷(他字│ │ │ │ 日 │師有在、未│ │ │ │ │卷三第604 │ │ │ │ │經看診) │ │ │ │ │頁)、筆錄│ │ │ ├──────┼─────┼────────┼─────┼───────┼───┤(警卷二第│ │ │ │②104年3月18│管雲漢(醫│(空白) │(空白) │(空白) │1500 │357-359 頁│ │ │ │ 日 │師有在、未│ │ │ │ │) │ │ │ │ │經看診) │ │ │ │ │ │ │ │ ├──────┼─────┼────────┼─────┼───────┼───┤ │ │ │ │③104年3月20│管雲漢(醫│(空白) │(空白) │(空白) │1500 │ │ │ │ │ 日 │師有在、未│ │ │ │ │ │ │ │ │ │經看診) │ │ │ │ │ │ ├──┼───┼──────┼─────┼────────┼─────┼───────┼───┼─────┤ │ 3 │邱創聖│104年3月9日 │管雲漢(醫│曾使用過第1、2級│藥物戒斷徵│BUPRENORPHINE │500 │病歷(他字│ │ │ │ │師有在、未│毒品目前未曾使用│候群、焦慮│0.3MG/TV │ │卷二第201 │ │ │ │ │經看診) │中,食慾下降,睡│狀態 │DIZEPAZ │ │頁)、管制│ │ │ │ │ │不著、忽冷忽熱,│ │10MG/2CC/TVD/W│ │藥品專用處│ │ │ │ │ │心情煩燥,全身酸│ │20CC/TV │ │方箋(他字│ │ │ │ │ │痛,流鼻水,打哈│ │ │ │卷第二204 │ │ │ │ │ │欠 │ │ │ │頁)、筆錄│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364-375 頁│ │ │ │ │ │ │ │ │ │,他字卷二│ │ │ │ │ │ │ │ │ │第225-226 │ │ │ │ │ │ │ │ │ │頁) │ ├──┼───┼──────┼─────┼────────┼─────┼───────┼───┼─────┤ │ 4 │謝勝玉│104年3月9 │管雲漢(醫│曾使用過第1、2級│藥物戒斷徵│BUPRENORPHINE │500 │病歷(他字│ │ │ │ 日 │師有在、未│毒品目前未曾使用│候群、焦慮│0.3MG/TV │ │卷二第264 │ │ │ │ │經看診) │中,食慾下降,睡│狀態 │DIZEPAZ │ │頁)、管制│ │ │ │ │ │不著、忽冷忽熱,│ │10MG/2CC/TVD/W│ │藥品專用處│ │ │ │ │ │心情煩燥,全身酸│ │20CC/TV │ │方箋(他字│ │ │ │ │ │痛,流鼻水,打哈│ │ │ │卷二第265 │ │ │ │ │ │欠 │ │ │ │頁) 、筆錄│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395-399 頁│ │ │ │ │ │ │ │ │ │,他字卷二│ │ │ │ │ │ │ │ │ │第292-294 │ │ │ │ │ │ │ │ │ │頁) │ ├──┼───┼──────┼─────┼────────┼─────┼───────┼───┼─────┤ │ 5 │黃嘉祥│104年3月9日 │管雲漢(醫│曾使用過第1、2級│藥物戒斷徵│BUPRENORPHINE │500 (│病歷(他字│ │ │ │ │師有在、未│毒品目前未曾使用│候群、焦慮│0.3MG/TV │免費)│卷二第249 │ │ │ │ │經看診) │中,食慾下降,睡│狀態 │DIZEPAZ │ │頁)、管制│ │ │ │ │ │不著、忽冷忽熱,│ │10MG/2CC/TVD/W│ │藥品專用處│ │ │ │ │ │心情煩燥,全身酸│ │20CC/TV │ │方箋(他字│ │ │ │ │ │痛,流鼻水,打哈│ │ │ │卷四650 頁│ │ │ │ │ │欠 │ │ │ │)、筆錄(│ │ │ │ │ │ │ │ │ │警卷二第41│ │ │ │ │ │ │ │ │ │0-413 頁,│ │ │ │ │ │ │ │ │ │偵字第5986│ │ │ │ │ │ │ │ │ │卷二第57-5│ │ │ │ │ │ │ │ │ │8 頁) │ ├──┼───┼──────┼─────┼────────┼─────┼───────┼───┼─────┤ │ 6 │陳春麒│①104年3月20│管雲漢(未│曾使用過第1、2級│藥物戒斷徵│BUPRENORPHINE │500 │病歷(他字│ │ │ │ 日 │經醫師看診│毒品目前未曾使用│候群、焦慮│0.3MG/TV │ │卷二第318 │ │ │ │ │) │中,食慾下降,睡│狀態 │DIZEPAZ │ │頁)、管制│ │ │ │ │ │不著、忽冷忽熱,│ │10MG/2CC/TVD/W│ │藥品專用處│ │ │ │ │ │心情煩燥,全身酸│ │20CC/TV │ │方箋(他字│ │ │ │ │ │痛,流鼻水,打哈│ │ │ │卷二第321-│ │ │ │ │ │欠 │ │ │ │338 頁)、│ │ │ │ │ │ │ │ │ │筆錄(警卷│ │ │ ├──────┼─────┼────────┼─────┼───────┼───┤二第427-73│ │ │ │②104年3月20│管雲漢(未│ 上 │ │同上 │500 │2頁,他字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卷二第358 │ │ │ │ │) │ │ │ │ │-360頁) │ │ │ ├──────┼─────┼────────┼─────┼───────┼───┤ │ │ │ │③104年3月25│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104年3月25│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104年3月27│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104年3月28│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104年3月3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⑧104年3月3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⑨104年3月3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⑩104年3月31│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⑪104年4月7 │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⑫104年4月7 │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⑬104年4月8 │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⑭104年4月8 │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⑮104年4月1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⑯104年4月1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⑰104年4月1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⑱104年4月11│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⑲104年4月11│管雲漢(未│曾使用過第1、2級│同上 │ │3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毒品目前未曾使用│ │DIZEPAZ10MG/2C│ │ │ │ │ │ │) │中,全身酸痛,流│ │D/W20CC/TV │ │ │ │ │ │ │ │鼻水,食慾下降,│ │ │ │ │ │ │ │ │ │睡不著、忽冷忽熱│ │ │ │ │ │ │ │ │ │,心情煩燥,情緒│ │ │ │ │ │ │ │ │ │不安,打哈欠 │ │ │ │ │ │ │ ├──────┼─────┼────────┼─────┼───────┼───┤ │ │ │ │⑳104年4月13│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3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7 │鄭文雄│①104年3月27│管雲漢(未│曾使用過第1、2級│藥物戒斷徵│BUPRENORPHINE │500 │病歷(他字│ │ │ │ 日 │經醫師看診│毒品目前未曾使用│候群、焦慮│0.3MG/TV │ │卷二第578 │ │ │ │ │) │中,食慾下降,睡│狀態 │DIZEPAZ │ │頁)、管制│ │ │ │ │ │不著、忽冷忽熱,│ │10MG/2CC/TVD/W│ │藥品專用處│ │ │ │ │ │心情煩燥,全身酸│ │20CC/TV │ │方箋(他字│ │ │ │ │ │痛,流鼻水,打哈│ │ │ │二卷第404-│ │ │ │ │ │欠 │ │ │ │407頁)、 │ │ │ ├──────┼─────┼────────┼─────┼───────┼───┤筆錄(警卷│ │ │ │②104年3月27│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二第474-47│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9 頁,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986卷一第│ │ │ ├──────┼─────┼────────┼─────┼───────┼───┤132-133頁 │ │ │ │③104年4月7 │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④104年4月7 │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⑤104年4月8 │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104年4月1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⑦104年4月10│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5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⑧104年4月10│管雲漢(未│曾使用過第1、2級│同上 │ │3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毒品目前未曾使用│ │DIZEPAZ10MG/2C│ │ │ │ │ │ │) │中,全身酸痛,流│ │D/W20CC/TV │ │ │ │ │ │ │ │鼻水,食慾下降,│ │ │ │ │ │ │ │ │ │睡不著、忽冷忽熱│ │ │ │ │ │ │ │ │ │,心情煩燥,情緒│ │ │ │ │ │ │ │ │ │不安,打哈欠 │ │ │ │ │ │ │ ├──────┼─────┼────────┼─────┼───────┼───┤ │ │ │ │⑨104年4月11│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3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 │ │ │ │⑩104年4月11│管雲漢(未│同上 │同上 │同上 │300 │ │ │ │ │ 日 │經醫師看診│ │ │ │ │ │ │ │ │ │) │ │ │ │ │ │ ├──┼───┼──────┼─────┼────────┼─────┼───────┼───┼─────┤ │ 8 │張智韋│①104年4月7 │管雲漢(醫│(係以文字書寫,│ │ │2000 │病歷(104 │ │ │ │ 日 │師不在、未│非電腦列印制式資│ │ │ │年度偵字第│ │ │ │ │經看診) │料) │ │ │ │5986卷一第│ │ │ ├──────┼─────┼────────┼─────┼───────┼───┤94頁)、筆│ │ │ │②104年4月8 │管雲漢(醫│(係以文字書寫,│ │ │2000 │錄(警卷三│ │ │ │ 日 │師不在、未│非電腦列印制式資│ │ │ │第493-497 │ │ │ │ │經看診) │料) │ │ │ │頁,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9│ │ │ │ │ │ │ │ │ │86卷一第99│ │ │ │ │ │ │ │ │ │-100頁) │ ├──┼───┼──────┼─────┼────────┼─────┼───────┼───┼─────┤ │ 9 │邱煌維│104年4月7日 │管雲漢(醫 │(係以文字書寫,│ │ │6000 │病歷(104 │ │ │ │ │師有在、未│非電腦列印制式資│ │ │ │年度偵字第│ │ │ │ │經看診) │料) │ │ │ │5986卷一第│ │ │ │ │ │ │ │ │ │70頁)、筆│ │ │ │ │ │ │ │ │ │錄(警卷三│ │ │ │ │ │ │ │ │ │第502-505 │ │ │ │ │ │ │ │ │ │頁,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9│ │ │ │ │ │ │ │ │ │86卷二第72│ │ │ │ │ │ │ │ │ │-73頁)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位│ 數 量 │ 備 註 │ ├──┼────────────┼──┼─────┼────────┤ │ 1 │比普利藥劑 │ 支 │48盒+92支 │ 驗後數量4891支 │ │ │ │ │合計4892支│ │ ├──┼────────────┼──┼─────┼────────┤ │ 2 │台歐靜藥劑 │ 支 │413支 │ 驗後數量412支 │ │ │ │ │ │ │ ├──┼────────────┼──┼─────┼────────┤ │ 3 │金色封面帳冊 │ 本 │ 1 │ │ ├──┼────────────┼──┼─────┼────────┤ │ 4 │綠色封面帳冊 │ 本 │ 1 │ │ ├──┼────────────┼──┼─────┼────────┤ │ 5 │聘任合約書(管雲漢) │ 張 │ 1 │ │ ├──┼────────────┼──┼─────┼────────┤ │ 6 │聘任合約書(薛雁) │ 張 │ 1 │ │ ├──┼────────────┼──┼─────┼────────┤ │ 7 │委託同意書(李國明) │ 張 │ 1 │ │ ├──┼────────────┼──┼─────┼────────┤ │ 8 │協議書(管雲漢) │ 張 │ 1 │ │ ├──┼────────────┼──┼─────┼────────┤ │ 9 │人事資料表 │ 張 │ 3 │ │ ├──┼────────────┼──┼─────┼────────┤ │10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申請書 │ 份 │ 1 │ │ ├──┼────────────┼──┼─────┼────────┤ │11 │祐民診所病歷表(1) │ 份 │ 16 │ │ ├──┼────────────┼──┼─────┼────────┤ │12 │祐民診所病歷表(2) │ 份 │ 6 │ │ ├──┼────────────┼──┼─────┼────────┤ │13 │管制藥品收支結存帳冊(三│ 本 │ 1 │ │ │ │級) │ │ │ │ ├──┼────────────┼──┼─────┼────────┤ │14 │管制藥品收支結存帳冊(四│ 本 │ 1 │ │ │ │級) │ │ │ │ ├──┼────────────┼──┼─────┼────────┤ │15 │安命活源 │ 瓶 │ 3 │ │ ├──┼────────────┼──┼─────┼────────┤ │16 │維他命C │ 支 │ 43 │ │ ├──┼────────────┼──┼─────┼────────┤ │17 │高補那命-B12 │ 支 │ 10 │ │ ├──┼────────────┼──┼─────┼────────┤ │18 │諾貝爾(注射液) │ 支 │ 44 │ │ ├──┼────────────┼──┼─────┼────────┤ │19 │美久奧林(注射液) │ 支 │ 14 │ │ ├──┼────────────┼──┼─────┼────────┤ │20 │醫師印章(薛雁、陳家益、 │ 顆 │ 3 │ │ │ │蔡瑞祥) │ │ │ │ ├──┼────────────┼──┼─────┼────────┤ │21 │管制藥品執照編號木頭章 │ 顆 │ 3 │ │ ├──┼────────────┼──┼─────┼────────┤ │22 │注射用水 │ 支 │ 12 │ │ ├──┼────────────┼──┼─────┼────────┤ │23 │美達研注射液 │ 支 │ 4 │ │ ├──┼────────────┼──┼─────┼────────┤ │24 │氯化納(小瓶) │ 瓶 │ 5 │ │ ├──┼────────────┼──┼─────┼────────┤ │25 │氯化納(大瓶) │ 瓶 │ 3 │ │ ├──┼────────────┼──┼─────┼────────┤ │26 │管制藥品登記證 │ 張 │ 1 │ │ ├──┼────────────┼──┼─────┼────────┤ │27 │ASUS手機(含SIM卡) │ 支 │ 1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附表三: ┌───┬───┬─────────┬────────┐│時間 │受領人│犯罪所得(新臺幣)│合計(新臺幣) ││ │ │ │ │├───┼───┼─────────┼────────┤│104年 │管雲漢│計算式:3,500 ×10│35,000元 │ │2月份 │ │=35,000(2 月上班│ ││ │ │日:9 日、11日、12│ ││ │ │日、13日、14日、16│ ││ │ │日、25日、26日、27│ ││ │ │日、28日。共10日,│ ││ │ │每日薪資為3,500 元│ ││ │ │。) │ │├───┼───┼─────────┼────────┤│104年 │管雲漢│計算式:3,500 ×21│73,500元 │ │3月份 │ │=75,000(3月上班 │ ││ │ │日:2日、4日、5日 │ ││ │ │、6日、7日、9日、 │ ││ │ │11日、12日、13日、│ ││ │ │14日、16日、18日、│ ││ │ │19日、20日、21日、│ ││ │ │24日、25日、26日、│ ││ │ │27日、28日、31日。│ ││ │ │共21日,每日薪資為│ ││ │ │3,500元)。 │ │├───┼───┼─────────┼────────┤│104年 │管雲漢│計算式:3,500 ×1 │43,500元 │ │4月份 │ │+4,000 ×10=43, │ │ │ │ │500 (4 月上班日:│ ││ │ │1 日、2 日、3 日、│ ││ │ │4 日、7 日、8 日、│ ││ │ │9 日、10日、11日、│ ││ │ │14日、15日。共11日│ ││ │ │,4 月1 日薪資為3,│ ││ │ │500 元,自4 月2日 │ ││ │ │至4 月15日,每日薪│ ││ │ │資為4,000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