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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74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74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陳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1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又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贓物、違反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及誣告等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欠佳,漠視婚姻制度對配偶之保障而為相姦之行為,彭于瑄因此受胎懷孕生下一女,嚴重影響告訴人林0000之身心及家庭生活圓滿,破壞固有之社會倫常且影響善良風俗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損害,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16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3年6月8月間,明知彭0000(涉嫌妨害家庭
    部分,業經判決不受理確定)與林0000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103年6月至8月間
    某時,在宜蘭縣某處,與彭0000為性交行為1次,彭0000並
    因此懷孕,於104年3月17日生下一名女嬰(姓名年籍均詳卷
    ,現由宜蘭縣政府社會局安置中),因該女嬰出生後遲未申
    報戶口,經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於104年5月19日以戶籍
    登記催告書函告斯時在監服刑之林家豪,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0000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核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甲○○之供述。
(二)共同被告彭0000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林0000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四)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
(五)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18日函文。
(六)宜蘭縣政府106年6月15日府社工字第1060094494號函。
(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4月25日刑生字第00000000
      00000號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人相姦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怡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7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