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哲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六年執字第四二二二號、一0七年執聲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哲淵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