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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哲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六年執字第四二二二號、一0七年執聲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哲淵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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