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陳昆佑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檢察官執行指揮(106年度戒執更廉字第2-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義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1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5萬元,緩刑5年。聲請人於緩刑期間內另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戒執更廉字第2-1號撤銷緩刑之執行,指揮書有所誤載,原本102年訴字第430號所判決併科罰金為5萬元部分被誤載為併科罰金15萬元,為保受刑權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聲明異議。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15萬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無任何誤載情形。且本件異議事項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無涉,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不得對之聲明異議。綜上所述,聲請人聲明異議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