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陳嘉年、張文愷、李岳
- 當事人謝志榮、潘虹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謝志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賴佳慧律師 被 告 潘虹偉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7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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