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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嘉年張文愷李岳

原告
謝志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佳慧律師
被告
潘虹偉
被告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7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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