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侯文玲 被 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禎 訴訟代理人 王寰于 被 告 林美月 右被告因民國一0七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