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家瑋
-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合計壹點玖玖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瑋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六年一月九日為緩起訴處分,並於一0六年二月六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職權再議確定,該案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一點0二七五、零點九八九九公克)及玻璃球一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家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一0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八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上職議字第一五九二號駁回職權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各一件在卷可稽。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晶體二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各一件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均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扣案玻璃球一個,雖係供被告施用毒品之器具,惟據被告於偵查中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偵六0九一卷三十一頁反面﹚,已非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為沒收,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二 月 廿七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二 月 廿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