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0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0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啓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啓綸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1日1時26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0號林瑋茹住處前,持林瑋茹所有放置於該處之盆栽砸向瑋太園藝有限公司所有、林瑋茹所管領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側車身,致令盆栽破裂、前開車輛左前車門、左後車門板金凹陷,足生損害於林瑋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啓綸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私下和解,且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3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