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許煒昕
- 被告
- 向生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到被告加重誹謗(詳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26 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而受有損失。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0日內,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基隆地方版版面右上角版頭邊(各長8.5公分、寬4公分)刊登道歉啟事1日,(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