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永勝張淑華陳盈孜

原告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煒昕
被告
向生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到被告加重誹謗(詳如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26 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而受有損失。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0日內,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基隆地方版版面右上角版頭邊(各長8.5公分、寬4公分)刊登道歉啟事1日,(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