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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王耀興林惠玲陳嘉瑜

  • 當事人
    和信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豐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   告 和信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偉君 被   告 周豐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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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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