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0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0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啓綸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1日1時26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0號林瑋茹住處 前,持林瑋茹所有放置於該處之盆栽砸向瑋太園藝有限公司所有、林瑋茹所管領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左側車身,致令盆栽破裂、前開車輛左前車門、左後車門板金凹陷,足生損害於林瑋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啓綸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私下和解,且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 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3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