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丁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5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丁中明知「鬼病院:靈異直播」影片,為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之犯意,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至5月1日間之某不詳時間,在宜蘭縣宜蘭市縣○○道000號居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 網際網路,自不詳網站下載「鬼病院:靈異直播」視聽著作而重製後,再於107年5月2日下午5時餘許,以「神次元2.0 」之臉書帳號,將「鬼病院:靈異直播」視聽著作上傳至臉書「神次元2.0」之粉絲專頁供人觀看。嗣經告訴人公司人 員於107年5月3日上午發現並向臉書提出檢舉後,經臉書將 「鬼病院:靈異直播」影片移除後,被告又承前之同一公開傳輸犯意,於107年5月3日下午6時49分許,將「鬼病院:靈異直播」再次上傳至「神次元2.0 .」之粉絲專頁,而以此 方式侵害炬旺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發現上情並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