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38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34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凱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依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和解筆錄內容分期支付瑞陞商 行(負責人李明峯)共新臺幣肆拾玖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凱淋於民國105年6、7月間某日起受僱於瑞陞 商行(負責人李明峯)擔任送貨員,其工作內容包含向客戶送貨、收取及繳回所收貨款予瑞陞商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5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接續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共新臺幣(下同)49萬1570元未繳回瑞陞商行,而將之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瑞陞商行人員於105年年 底結帳時發覺金額短少,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瑞陞商行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張凱淋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瑞芳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三)出貨單、應收帳款簡要表、付款簽收簿、帳冊等影本。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5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前後多次侵占所收取之貨款,時間密接,地點、手段及侵害之法益均相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因缺錢花 用,竟利用其職務之便,接續侵占上開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共49萬1570元,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同意分期償還所侵占之款項,有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洗衣廠工作,月薪約3萬元,未婚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五、末查,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如前所述,且酌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為督促被告能依本院上開和解筆錄所載條件履行其賠償義務,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本院前開和解筆錄內容,向告訴分期人支付賠償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 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及第38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願意分期償還所侵占款項,若再就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仍將給付賠償金給告訴人,對被告而言實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繳。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客戶名稱 │帳款月份及日期 │侵占之金額(新臺│ │號│ │ │幣) │ ├─┼───────┼────────┼────────┤ │1 │龍座咖啡/輕食/│105年8月29日 │23020元 │ │ │下午茶 │ │ │ ├─┼───────┼────────┼────────┤ │2 │牛仔部落 │105年11月1日 │10490元 │ ├─┼───────┼────────┼────────┤ │3 │田田屋 │105年10月1日至10│21809元 │ │ │ │月31日 │ │ ├─┼───────┼────────┼────────┤ │4 │樂樂牛排 │105年8月1日至8月│53871元 │ │ │ │31日 │ │ ├─┼───────┼────────┼────────┤ │5 │樂樂牛排 │105年9月1日至9月│32638元 │ │ │ │30日 │ │ ├─┼───────┼────────┼────────┤ │6 │樂樂牛排 │105年11月1日至11│30147元 │ │ │ │月30日 │ │ ├─┼───────┼────────┼────────┤ │7 │A-BULL食藝 │105年8月1日至8月│38398元 │ │ │ │31日 │ │ ├─┼───────┼────────┼────────┤ │8 │A-BULL食藝 │105年9月1日至9月│39972元 │ │ │ │30日 │ │ ├─┼───────┼────────┼────────┤ │9 │A-BULL食藝 │105年10月1日至10│47475元 │ │ │ │月31日 │ │ ├─┼───────┼────────┼────────┤ │10│A-BULL食藝 │105年11月1日至11│28342元 │ │ │ │月30日 │ │ ├─┼───────┼────────┼────────┤ │11│幸福時光 │105年7月1日至7月│32633元 │ │ │ │31日 │ │ ├─┼───────┼────────┼────────┤ │12│幸福時光 │105年8月1日至8月│40694元 │ │ │ │31日 │ │ ├─┼───────┼────────┼────────┤ │13│看見廚房 │105年9月1日至9月│57420元 │ │ │ │30日 │ │ ├─┼───────┼────────┼────────┤ │14│看見廚房 │105年10月1日至10│34661元 │ │ │ │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