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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38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3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凱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凱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依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和解筆錄內容分期支付瑞陞商行(負責人李明峯)共新臺幣肆拾玖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凱淋於民國105年6、7月間某日起受僱於瑞陞商行(負責人李明峯)擔任送貨員,其工作內容包含向客戶送貨、收取及繳回所收貨款予瑞陞商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自105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接續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共新臺幣(下同)49萬1570元未繳回瑞陞商行,而將之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瑞陞商行人員於105年年底結帳時發覺金額短少,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瑞陞商行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張凱淋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瑞芳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三)出貨單、應收帳款簡要表、付款簽收簿、帳冊等影本。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5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前後多次侵占所收取之貨款,時間密接,地點、手段及侵害之法益均相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素行尚佳,因缺錢花用,竟利用其職務之便,接續侵占上開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共49萬1570元,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同意分期償還所侵占之款項,有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洗衣廠工作,月薪約3萬元,未婚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末查,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如前所述,且酌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為督促被告能依本院上開和解筆錄所載條件履行其賠償義務,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本院前開和解筆錄內容,向告訴分期人支付賠償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願意分期償還所侵占款項,若再就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仍將給付賠償金給告訴人,對被告而言實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繳。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客戶名稱      │帳款月份及日期  │侵占之金額(新臺│
│號│              │                │幣)            │
├─┼───────┼────────┼────────┤
│1 │龍座咖啡/輕食/│105年8月29日    │23020元         │
│  │下午茶        │                │                │
├─┼───────┼────────┼────────┤
│2 │牛仔部落      │105年11月1日    │10490元         │
├─┼───────┼────────┼────────┤
│3 │田田屋        │105年10月1日至10│21809元         │
│  │              │月31日          │                │
├─┼───────┼────────┼────────┤
│4 │樂樂牛排      │105年8月1日至8月│53871元         │
│  │              │31日            │                │
├─┼───────┼────────┼────────┤
│5 │樂樂牛排      │105年9月1日至9月│32638元         │
│  │              │30日            │                │
├─┼───────┼────────┼────────┤
│6 │樂樂牛排      │105年11月1日至11│30147元         │
│  │              │月30日          │                │
├─┼───────┼────────┼────────┤
│7 │A-BULL食藝    │105年8月1日至8月│38398元         │
│  │              │31日            │                │
├─┼───────┼────────┼────────┤
│8 │A-BULL食藝    │105年9月1日至9月│39972元         │
│  │              │30日            │                │
├─┼───────┼────────┼────────┤
│9 │A-BULL食藝    │105年10月1日至10│47475元         │
│  │              │月31日          │                │
├─┼───────┼────────┼────────┤
│10│A-BULL食藝    │105年11月1日至11│28342元         │
│  │              │月30日          │                │
├─┼───────┼────────┼────────┤
│11│幸福時光      │105年7月1日至7月│32633元         │
│  │              │31日            │                │
├─┼───────┼────────┼────────┤
│12│幸福時光      │105年8月1日至8月│40694元         │
│  │              │31日            │                │
├─┼───────┼────────┼────────┤
│13│看見廚房      │105年9月1日至9月│57420元         │
│  │              │30日            │                │
├─┼───────┼────────┼────────┤
│14│看見廚房      │105年10月1日至10│34661元         │
│  │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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