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09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中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中榮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蔡中榮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1 時20分許,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在宜蘭縣○○鎮○○路0 號,推倒陳威德放置於店門口之椅子,致現場陳設之無人咖啡機下方護板遭受椅子撞擊而受損,致生損害於陳威德。 二、案經陳威德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蔡中榮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威德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4張。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3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因竊盜、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5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107 年10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要件,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並非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其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意旨參照),衡酌被告前已有相同罪質之毀棄損壞案件經判處徒刑並執行後,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足徵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恣意毀損他人物品,無視法治之約束,缺乏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行為實有不該;且被告犯後迄未賠償告訴人,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自陳無業、居無定所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被告素行、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